主场设在芙薬市(下辖东、南、西、北四个区)的某足球队近期表现不佳,在联赛中屡战屡败。报社位于芙薬市西区的《新闻晨报》(全市发行)在编记者张某在一篇报道中指出,球队两主力前锋陈某和王某应对此负责,因为“两人在场上吊儿郎当,出工不出力,在场下自由散漫,整天吃喝玩乐”,还给两人分别起了“白斩鸡”和“跛脚鸭”的绰号。陈某和王某看到这篇报道,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两人遂向芙薬市南区人民法院(球队驻地)提起诉讼,要求报社与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至西区人民法院,后者将陈某和王某列为原告,报社和张某列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出在诉讼开始之前的某日,自己曾与陈某、王某在北区某商场偶然相遇,两人对自己进行了谩骂和推搡,故对两人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后,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反诉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陈某、王某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陈某与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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