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飞鹰网吧诉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检查案
2014年8月19日晚,被告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持福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证及警官证在见证人见证下至原告武平县飞鹰网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让其上网消费。网吧行网当时在被告的检查笔录上签名、按了指印,被告对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作了询问笔录,对检查过程亦制作了视频光盘,拍摄了
部分检查照片。后被告将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视频光盘移交给武平县文体广电新
闻出版局。武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2月9日依据被告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
(闽)文罚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检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8月19日晚对原告经营场
所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
武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检查行为,形成了询间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视频光
盘,此4组证据成为武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故被告的检查
行为应认定为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23条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第3
条、第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检查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登记情况。根据《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网吧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进行核对、登记的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过程中,所属
民警持福建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证及警官证进入原告经营场所,对检查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也取得了原告工作人员的配合,检查过程规范、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8月19日晚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 武平县飞鹰网吧不服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一审行政判决书,武平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2015)武行初字第9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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