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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和 W 公司分别于 2002 年、2007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C 公司与 W 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 C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等问题引发控制权之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在深圳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 “调解中心”) 2017 年 12 月正式受理 “C 公司控制权之争案”。针对该案涉及问题复杂、利益巨大、舆情关注度高,若处理不当会影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调解中心受案之初专门制定了《公司控制权纠纷调解程序特别指引》。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和调解中心指定,由 3 名资本市场资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专业敬业精神,认真核实、反复论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问题,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从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利,前后召开 4 次面对面调解会议,组织数场 “背对背” 会谈,推进控制权之争化解的具体方案不断细化。2018 年 1 月,经由双方董事会决议,C 公司和 W 公司在深圳证监局、调解中心等的见证下,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C 公司同意向 W 公司转让其旗下某子公司 75% 的股权,W 公司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溢价转让其持有的 C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400 万股。2018 年 3 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双方申请,组成独任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问题:结合材料,分析本案适用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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