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某水力发电工程,总装机容量200MW。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部分条款如下:
(1)2018年3月6-9日发售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00。
(2)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为4000万元,最低限价3000万元,
(3)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近5年至少有2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指合同额不低于3500万元的电站施工。
(4)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工作,若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可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单独予以安排。但现场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拟担任的项目经理应为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近5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
(6)拟担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单位信誉良好,具有××省水利厅A级以上信用等级,且近3年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8)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档案,且财务状况良好。
(9)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某投标人以上述部分条款损害自身利益为由,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7天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事件2: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A的报价远远低于招标项目标底,属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情形,应予拒绝。
(2)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时,认为其投标报价偏低的原因主要是所需人、材、机的数量明显低于现行预算定额,应予拒绝。
(3)评标过程中,D投标人以粗心大意为由,主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工期进行更改,评标委员会认可了此项更改。
事件3:投标前,该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召开了投标策略讨论会,拟采取不平衡报价,分析其利弊。会上部分观点如下:
观点1:本工程基础工程结算时间早,其单价可以高报;
观点2:本工程支付条件苛刻,投标报价可高报;
观点3:边坡开挖工程量预计会增加,其单价适当高报;
观点4:泵站厂房内装修工程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减少,可低报;
观点5: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宽松,相应投标报价可低报。
事件4: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总报价分值30分,偏差率为-3%时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报价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数字。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百分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投标报价得分不是整数时允许平均插值。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40%+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60%。
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6家单位投标,其投标报价如下表:
经评标委员会初评,投标人C不具备投标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