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点准时来到岗哨值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遂将值班使用的54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好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到晚上8点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却发现岗楼的门锁被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何在?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甲、已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试问: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点准时来到岗哨值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遂将值班使用的54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好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到晚上8点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却发现岗楼的门锁被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何在?
2022年6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甲有一件家传名画,乙多次想购买未成,不久,甲的独生子患白血病住院,急需一笔钱,乙趁机以2万元的低价向甲索买,甲无奈以该价卖掉该画。
问:(1)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甲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3)甲行使权利后效力又如何?
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奚浩明与杨军系夫妻关系。2009年奚浩明向书院镇棉场村12组农民租赁共计909亩基本农田,用于种植金桂、银桂和四季桂,共计8500株,价值289000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书院镇政府基于保护基本农田,将原告种植的全部树苗拔起,放在农田中。原告在被告拔出树苗后又反复栽种。被告相继于同年1月25日、2月9日、2月21日三次拔掉原告种植的树苗,并放在农田中。至原告起诉前,原告种植的树苗因长期放在农田中全部死亡。原告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启动拔树的违法程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拔树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07541元(包括种树人工损失费35451元,土地租赁费9090元,树木损失费2363000元)。
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书院镇政府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在其租赁的基本农田上种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拔树前通知过原告,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拔树、恢复耕种条件,故被告的拔树行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因被告在实施拔树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缩短了原告可自行处置树苗的时间,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对原告树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工损失费及土地租赁费,由于原告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树,该两项费用不能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关于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在违法实施拔树行为后,将树苗放置在田地中,并未拿走,原告未及时对树苗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而是反复栽种,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在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树苗总价值289000元中65%的责任,即187850元,原告应当承担35%的责任。综上,判决:(1)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期间实施的拔除原告杨军、奚浩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棉场村12组种植的树苗的行为违法;(2)被告上海市书院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奚浩明赔偿款人民币187850元;(3)驳回原告杨军、奚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203页。)
请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法院对原因力大小及赔偿责任的分配。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42寸彩电一台。商议某日在该大楼人员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丁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问: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向我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口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运费10000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请根据代理法的相关理论分析该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