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题:甲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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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2016年7月1日,汪某伙同李某、孙某在A县盗窃摩托车。次日汪某、李某来到B县,将冯某的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又来到妇幼保健院门口,将金某的摩托车盗走。2016年7月3日,B县公安机关受理B县发生的这两起盗窃案并开展立案侦查。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发现汪某、李某作案的线索,遂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这之前,李某因A县盗窃案于2016年12月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问:对李某在B县的盗窃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201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1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1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分析题】

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

【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职工小王在学习刑法时产生了如下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执行死刑的人也是故意杀人者,难道也要被判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要被判刑,还有谁会去执行死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不被判刑,岂不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纠。请为小王解答上述疑问。

【案例分析题】

即使对方有损失也不应由我方承担,因我方不具有法人资格。

【案例分析题】

村民刘某于某夜12点左右到离村子有3公里远的集体所有树林里盗伐树木,同村村民李某深夜回家,途经树林边时听到树林中的伐木声,出于好奇,偷偷走近刘某处,被伐倒的大树当场砸死。刘某在次日看到木头上的血迹,才发现出了人命。问:刘某伐倒树木砸死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刘某、何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某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宜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祝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原告郁祝军驾驶小型客车于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的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将原告拦下,欲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照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204120003170495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郁祝军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之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

本案中,交通警察的口头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