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背景资料】
某小型排涝枢纽工程由排涝泵站、自排闸、堤防和穿堤涵洞等建筑物组成。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工期为 195 天,在一个非汛期完成: (2)“堤防填筑”子目经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 15%时,超过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5。由承包人编制并经监理人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 2 所示(每月按 30 天计)。
当地讯期为 6~9 月份,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说明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6 日,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开工,开始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 1 :受疫情影响,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照管在建工程。疫情缓解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并要求采取赶工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提交了赶工报告和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等。提出了增加在建工程照管费用 10 万元和赶工费用 50 万元的要求。
事件 2 :“堤防填筑”子目的合同单价为 23.00 元/m³,合同工程量为 1.3 万 m³。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 1.543 万 m³。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 1.58 万 m³。
事件 3 :承包人接受完工付款证书后,发现还有 15 万元工程款未结算,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了新增环境美化工程,工程费用为 8 万元。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