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应聘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发现A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服从公司安排,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公司其他员工的诈骗所得再转入公司指定账户,A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甲"提成"。在转账过程中,银行明确提示交易存在欺诈风险,甲未予理睬,继续使用银行卡为A公司转账146万元,获得"提成"5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意见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 10 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 10 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 4 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 10 万元,出票日后 4 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 3 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外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 10 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请问:
甲应聘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发现A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服从公司安排,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公司其他员工的诈骗所得再转入公司指定账户,A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甲"提成"。在转账过程中,银行明确提示交易存在欺诈风险,甲未予理睬,继续使用银行卡为A公司转账146万元,获得"提成"5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意见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投资兴建某工程的招标文件部分要求有:承包模式为施工总承包,报价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投标单位须遵守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等 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投标单位承担项目的进度、质量、 安全等管理责任,应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标准、 质量、投标有效期等作出实质性响应:中标单位不得 违法分包,如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等: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完成结算,工程结算据实调整。
某施工单位工程中标造价为 7782.60 万元。其中:分 部分项工程费为 6000.00 万元 ;措施项目费为600.00 万元(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计取) ;其他项 目费为 400.00 万元,暂列金额为 297.00 万元,专 业分包暂估价为 100.00 万元,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为 3% ;规费为 140.00 万元(费率为 2%) ;税金为 642.60 万元(费率为9%)。
施工单位确定项目自行施工工程造价为 7222.22 万 元,目标利润率为 10%。项目部对项目标成本进行了 专项施工成本分析,内容包括工万元。其中:分部分 项工程费为 6000.00 万元;措施项目费为 600.00 万 元(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计取) ;其他项目费为400.00 万元,暂列金额为 297.00 万元,专业分包暂 估价为 100.00 万元,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为3% ;规费 为 140.00 万元(费率为 2%);税金为 642.60 万元(费 率为9%)。施工单位确定项目自行施工工程造价为 7222.22 万元,目标利润率为 10%。
项目部对项目目标成本进行了专项施工成本分析,内容包括工期成本分析、技术措施节约效果分析等, 做好项成本管理工作。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 增补某缺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其工程量为 2000.00m3,综合单价为500.00 元/m3;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未 确定的设备实际采购价为 268.00 万元 ;工程价款调 整及设计变更为 119.00 万元 ;专业分包 90.00 万元。 工程按期完工,各方办理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办理了竣工结算。
材料:
大班的幼儿对饲养动物产生了兴趣,于是王老师打算在教室组建一个饲养角。他首先询问幼儿,希望饲养什么动物,有的幼儿说大象,有的说狮子,有的说金鱼和小乌龟,王老师把幼儿所提到的动物名称写下来,并引导他们想一想,每种动物要吃的食物,它们的习性和居住的场所。孩子们一时也回答不出来,王老师便建议大家回去问一下家长,和他们一起翻阅图书,上网查询、搜集相关资料。然后王老师和幼儿一起把收集的资料以主题的形式展示出来,并讨论教室里到底适合饲养哪些动物。幼儿纷纷发表了意见,得出的结论是,在教室里不可能饲养大象、狮子等,最适合饲养金鱼、小乌龟,最后大家一起制订了饲养计划,每个小朋友轮流喂养小动物,并填写观察记录表。
问题:
中国艺术家欣赏自然,和西方人欣赏自然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中国人的“神”的观念很淡薄,“自然”的观念中虽偶然杂有道家的神秘主义,但不甚浓厚。中国人对待自然是用乐天知足的态度,把自己放在自然里面,觉得彼此尚能默契相安,所以引以为快。陶潜的“众鸟欣有托,吾亦爱吾庐”“平畴交远风,良苗亦怀新”诸句最能代表这种态度。西方人因为一千余年的耶稣教的浸润,“自然”和“神”两种观念相混合。他们欣赏自然,带有几分泛神主义的色彩,人和自然仿佛是对立的,自然带着一种神秘性横在人的眼前,人捧着宗教的虔诚向它顶礼。
在卢梭看来,自然本来尽善尽美,有人于是有社会,有文化;有了社会和文化,丑恶就跟着来了。诗人华兹华斯也是这样想的,他在一首诗里劝告书呆子们“站到光明里来,让自然做你的师保”“自然所赋予的智慧是甜蜜的,好事的理智把事物意义弄得面目全非,我们用解剖去残杀”。这种泛神主义的自然观决定了艺术家对于自然的态度。
自然既然是尽善尽美的,最聪明的办法就是模仿自然。“模仿自然”本是西方艺术史中一个很古老的理想,古希腊人对艺术的定义就含有“模仿”,柏拉图反对艺术,就因为它只模仿感官世界。近代作家中拥护“艺术模仿自然说”者以英国作家罗斯金为代表。依他看,人工造作的东西无论如何精巧,都比不上自然的。他说:“我从来没有见过一座希腊女神的雕像,有一个血色鲜丽的英国姑娘的一半美。”最自然的就是最常见的,最常见的就是最美的。“凡是美的线形都是从自然中最常见的线形抄袭来的。”
例如希腊有柱无墙平顶式的建筑模仿的是剪去枝叶的树木,“哥特式”尖顶多雕饰的建筑模仿的是连枝带叶的树林,罗马圆顶式的建筑模仿的是天空和地平线。因此,罗斯金劝建筑家们到树林里去,从自然出发研究建筑原理。自然既已尽美,所以艺术家模仿自然,最忌以己意加以选择。他说:“完美的艺术都能返照全体自然,不完美的艺术才有所不屑,有所取舍。”罗斯金的论调并不是孑然孤立的,19世纪法国雕刻家罗丹的《罗丹艺术论》也差不多与此一致,他说:“第一件要事就是坚信自然全美,然后睁开眼睛去观察。”
在罗斯金、罗丹和一般自然主义者看来,自然本来就尽善尽美,艺术家唯一的成功捷径就是模仿整个自然,丝毫不用选择。这种理论显然有一些问题。美丑是相对的名词,有比较然后有美丑。如果把自然全体都看成一样美,就没有分别美丑的标准,就否认美丑有比较,那么,“美”也就漫无意义了。如果艺术的功用如果是在忠顺地模仿自然,那么又何须艺术呢?艺术的功用原是弥补自然的缺陷,如果自然既已完美,艺术便成赘疣了。
(摘编自朱光潜《自然美与自然丑———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的错误》,有删改)
问题:
谢允(男)与周翡(女)结婚多年,后周翡(女)提出离婚,并提交起诉书,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竹县法院”)受理该案。2020年9月7日上午,谢允(男)让周翡(女)去法院参加离婚调解,因周翡(女)不想离婚便没去法院。之后,周翡(女)收到手机短信说其已与谢允(男)离婚。9月18日,周翡(女)到大竹县法院调取案卷时发现,自己和谢允(男)已经签署了离婚调解书,但该法院调解书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她的。让周翡(女)不解的是,负责该离婚调解案的罗法官曾在立案时见过她,而冒名顶替者出席调解现场时,罗法官却并未发现异常,也未准确核实身份,就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
随后,周翡(女)向大竹县法院进行申诉。
经过调查,大竹县法院发现确实有人冒名顶替周翡(女),调解当天,冒名顶替者吴楚楚(女)戴了口罩,且出示了周翡的身份证图片,但当时因为戴了口罩,使主审法官罗某直观的识别出现了偏差。
12月7日,大竹县法院院长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目前,该案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正在审理中,未有明确结果。
同时,该法院已以妨害诉讼秩序对谢允(男)司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对冒名顶替者吴楚楚(女)司法拘留10天,罚款1万元。原审罗法官已停职接受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对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联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请结合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
老师在表演区投放了自制的有关《西游记》的人物面具,小朋友们很感兴趣。东东、丽丽、妞妞、明明、强强五个小朋友来到表演区,争着要戴上孙悟空的面具来表演。这时,老师建议他们相互协商,每个人扮演《孙悟空打妖怪》儿歌里的一种角色,然后再相互交换角色。小朋友们表示同意。他们商量后,分配好各自的角色,戴上不同的面具:孙悟空、猪八戒、唐僧、沙和尚等。东东想扮演老妖婆,但是没有面具,妞妞想了一个办法,找来一块头巾系在东东头上。孩子们拿着自制的道具准备表演,老师鼓励他们大胆按照儿歌的内容做动作,边念儿歌边表演。当“老妖婆”出现时,孩子们变得兴奋起来;当“老妖婆”被孙悟空打倒后,大家都高兴地欢呼起来。接下来再表演时,孩子们的表演欲望更强烈了。
问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我国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中国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加工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问: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