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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艺术鉴赏和诗话文评中,有一组耐人寻味的对立——匠心与匠气。匠心说的是独特的艺术构思。比如唐人张祜在《题王右丞山水障二首》中道:“精华在笔端,咫尺匠心难。”“右丞今已殁,遗画世间稀”,时隔千年,我们更无从得知王维山水画幅中的笔法用墨,但透过“夜凝岚气湿,秋浸壁光寒”的诗句,不难看出,王维以精思巧构营造出的绘画意境,赢得了张祜的欣赏与赞许。而唐人王士源在《孟浩然集序》中,盛赞孟浩然的诗歌“文不按古,匠心独妙,五言诗天下称其尽美矣。”这句“匠心独妙”,放在今天来评价孟浩然五言诗的艺术成就,也未尝不是一个极高的评价。而就沈周的艺术涵养,钱谦益在《石田诗钞序》中说:“烟云月露,莺花鱼鸟,揽结吞吐于毫素行墨之间,声而为诗歌,绘而为图画,经营挥洒,匠心独妙。”钱谦益所说的“匠心”,是说沈周的诗文书画中,自有一种独特的文人雅韵。我们也不难知道,身处吴中之地的沈周,在游览山水和泛览图籍中,汲取了宝贵的艺术的源泉,方才有不落俗套的艺术成就。不难看出,在诸多文论品评中,“匠心”所指,大抵是褒扬之词。至于“匠气”,则落得有些下乘了。王夫之在《姜斋诗话》中品评咏物诗时说:“齐、梁始多有之,其标格高下,犹画之有匠作,有士气。征故实,写色泽,广比譬,虽极镂绘之工,皆匠气也。”王夫之拈出的“匠气”和“士气”,正有格调的高下之分。在王夫之看来,那些极尽纤巧,工整绮丽的齐梁诗歌,太过流于工匠习气,多少是缺乏即物达情的艺术自觉的。而《浮生六记・闲情记趣》中,沈复也在评述盆栽艺术的高下之分时说:“留枝盘如宝塔,扎枝曲如蚯蚓者,便成匠气矣。”这批评的自是那些矫揉造作、平庸板滞的艺术作品。而清代的画家邹一桂在《小山画谱》中,格外提出“画忌六气”,其中就有“二曰匠气,工而无韵”。不难看出,在艺术评论中,匠气往往意味着缺乏神韵,鲜有独特艺术创造。为何同样是与“匠”有关,在艺术批评中,却有如此迥异的落差?如何才能跨越匠气,实现真正的匠心?我们不妨从“工匠”的字源说起。段玉裁说:“匚者,矩也。”在造字之时,古人取“斤”表示用于削斫木料的斧斤,取“匚”表示用于丈量的矩尺,将用木匠最常用的工具组合在一起,用来指称善于木工的木匠。其后,“匠”又扩大指各种手工艺的不同工种,从而成为“工匠”的代称。正如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所指出的,“木工之称引申为凡工之称也。”由此,匠的意义,可以具有双重的解读:一方面,工匠处于“士农工商”中的“工”的阶层,是职业化的一个工种,简单的重复必然意味着原创力的丧失,故而会有流于匠气的评价;另一方面,匠字的构字理据中,蕴含着古人对规矩的朴素理解和对技巧的不懈追求。以此为线索,则有两支不同的走向——工而无韵,便是匠气,性灵熔匠,方有匠韵。工匠代表着掌握着专门技巧的手工业从事者。凭借着历代相传的精湛技巧,他们曾在中华物质文明的发展历程中谱写出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中,工匠地位并不高。在重农而轻工、商的时代,他们不仅没有像士人那样有掌握文化的权利,也不及农人在国家生产中的作用重要。因此,也就无怪乎明清的书画评论中,“士气”与“匠气”往往互相对立。“士气”是有文人的气韵,不必浓墨重彩,只消墨色天然;不可流于细节,但须画龙点睛;不要中规中矩,何妨自成一体。在这背后,或许就是古人对“道”和“器”的不同体认。《周易・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传统的道、器之辨中,工匠的技巧、技艺,都属于“器”的层面,而在形而上的“道”的层面。《论语》载夫子之言:“君子不器。”缺乏创意,循规蹈矩,就只能算是“匠气”,而滋养匠心,升华匠韵,还要从对规矩的传承与超越中去理解。《墨子・法仪》中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平以水,正以悬。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倘若有机会去走访一位木匠,他也许不会去翻译这样典雅的文言,但绝对会用再熟悉不过的手艺,来诠解这段古老的句子:参照图样,三下五除二,用尺规画方圆,以墨斗拉直线,拿刨子加工成料。《墨子》中的这一番话,道出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从古及今,无论是古代的手工艺的作业,还是当下的工业流水线制造,任何一门工艺,都要以基本的规矩和法度为基础。但仅仅如此,还不足以成就卓越。《孟子・尽心上》中曾记载,公孙丑问孟子:“道则高矣,美矣,宜若登天然,似不可及也;何不使彼为可几及而日孳孳也?”但孟子的回答却很简单:“大匠不为拙工改废绳墨,羿不为拙射变其彀率。君子引而不发,跃如也。中道而立,能者从之。”工匠不会改变规矩与法度,更重要的,则是精益求精,从而抵达“道”的高度。这个时代,重提“工匠精神”,匠气易达,而匠心难求。真正的工匠精神,绝非简单的遵循规矩,传承工艺。匠心贵在专注,贵在超越,从单调的“技”的模仿出发,进一步升华为对“道”的追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常常会钦佩各行各业那些关注细节、矢志不渝地专注创新的匠人。无他,只因为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细节,都能读到一颗巧妙构思的匠心,都能领略到一份别出心裁的匠意。(摘编自董京尘《匠气易达,匠心难求——说“匠”》,有删改)
历史这个名词有两个意义。就其第一个意义说,历史是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例如我们说,“历史的车轮”“历史的经验”“历史的潮流”。这里所说的历史都是就历史的这个意义说的。就这个意义所说的历史,是本来的历史,是客观的历史。它好像一条被冻结的长河。这条长河本是动的,它曾是波涛汹涌,奔流不息,可是现在它不动了,静静地躺在那里,好像时间对于它不产生什么影响。它和时间没有什么关系,时间对于它真是不产生什么影响。中国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动乱、大改组,秦汉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统一政权。这是历史的事实。这个事实永远是事实,到了现在没有变,以后永远也不会变。这不是说,中国社会不变,只是说,这个历史事实不会变。它已经与时间脱离了关系。中国社会是经常在变的,但是那些变一成为历史,它们就不变了,也不可能变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过去,就是说,都有它的历史。地球有地球的历史,月亮有月亮的历史,太阳有太阳的历史。但是一般所谓历史,是指人类社会的历史。历史家所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地球的历史是地质学家所研究的,太阳的历史是天文学家所研究的,那都属于自然科学的范围,不属于社会科学的范围。历史家研究人类社会过去发生的事情,把他所研究的结果写出来,以他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的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这就是写的历史。这是历史这个名词的第二个意义。严格地说,过去了的东西是不能还原的。看着像是还原的,只是一个影子。历史家所写的历史,是本来的历史的一个摹本。向来说好的历史书是“信史”。“信史”这个“史”就是指写的历史。本来的历史无所谓信不信,写的历史则有信不信之分。信不信就看其所写的是不是与本来的历史相符合。写的历史与本来的历史并不是一回事。其间的关系是原本和摹本的关系,是原形和影子的关系。本来的历史是客观存在,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一切的学问都是人类主观对于客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总不能和其所认识的客观对象完全符合。所以认识一般地说,充其量也只是相对真理。写的历史同本来的历史也不能完全符合。所以自然科学永远要进步,自然科学家永远有工作可做。写的历史也永远要重写,历史学家也永远有工作可做。历史研究中的主观唯心主义,表现在不承认有本来的历史的客观存在,认为历史好像一个百依百顺的女孩子,可以任人随意打扮。这是完全错误的。正如哲学中的主观唯心主义不承认有客观世界的存在,认为真理可以随意瞎说。为了纠正历史研究中的主观唯心主义,必须强调指出本来的历史的客观存在。(摘编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有删改)问题:
体育之所以能成为体育,体育比赛之所以吸引人,是需要若干前提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fairplay)。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体育比赛的价值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公平竞争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和底线。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人们制定了一系列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使体育比赛成为社会中规则最为完备的一种活动。然而,体育比赛的规则,不同于其他领域,它不仅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更要使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观赏性。因此,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大量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否则,比赛就了无生气,成了工厂的生产线。体育的这种特点,大大突出了道德的重要性。如果运动员不按照道德的标准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裁判员不以道德的标准执法,就会造成体育的灾难。这就是为什么体育规则对场地、器械、运动员、裁判员、比赛时间、比赛过程、违规行为、得分方式等的规定详尽有加。法,在各国的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因此,法与体育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相同,但其作用却有实质的区别。用法来维持的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运动员由于害怕违法被罚而勉强遵守的,因而,人是被动的、消极的,处于服从的地位。用道德来维持的公平竞争,运动员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因此,闪耀着善的光辉。一个是我不得不公正竞争,另一个则是我要公平竞争。一个考虑的是“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而另一个考虑的则是“应该做什么与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在体育本身固有的“效益原则”指导下,常会将“不能做的事”偷偷地转化为“能做的事”;而后者则在能为“不能之事”时,依然固守自己的道德原则。在体育比赛中,没有法,比赛缺乏必要的客体规范性,无法进行;没有道德,体育行为失去了主体的规范性,也无法进行。在传统的体育形态中,体育的“法”主要针对的是比赛本身,界定比赛时空,确定比赛用具、规定胜负标准,提供一个公平的条件。至于这种条件下的比赛是否真正公平,则依靠运动员和裁判员的道德自律。于是,规则的他律和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自律,各司其职,使比赛既有公平的舞台,又有公平的行为。然而,近数十年来,在商业或其他利益的驱使下,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行为失范现象日益严重,人们似乎对道德的力量失去信心和耐心,而沿着“法治”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力图将运动员的行为规范统统纳入“法治”麾下。于是我们看到强制性的“法”层出不穷,仅就兴奋剂一端就引出了多少“法”,国际体育组织的禁药清单也越来越长,然而,国际体坛的兴奋剂非但没有被遏制,却如野火一样蔓延开来。在应当让“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一味地强调道德是迂腐的。同样,在道德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只是简单地高祭“法器”,也是无效的。法与道德,一刚一柔,一外一内,一为治标,一为治本。两者分离,则顾此失彼,越治越乱。两者结合,则刚柔相济、内外兼顾、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相依相存,共同支撑着绿茵场上的一片蓝天。(摘编自任海《体育“法治”与“德治”辩》,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