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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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担了南方某5 万吨级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的施工任务,根据设计要求,码头水工结构采用重力式沉箱结构方案,并为二期工程预装两个沉箱;沉箱下部为抛石基床,基床持力层为中粗砂。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采用重锤夯实基床的施工方案,并征得监理、业主的批准。在基槽开挖时,施工单位发现部分槽段挖至设计标高时,其土质为淤泥夹砂,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继续下挖至中粗砂层,最深处已比设计标高深了6 米多,挖泥和抛石工程量都大幅增加,同时造成工期滞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提出了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 事件二:原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床分5 层夯实,抛石厚度增大后,若采用原重锤夯实方案则分层数太多,施工控制难度较大,另外进度将更加滞后,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了采用爆破夯实的方案,并提出需增加费用60 万元,原定工期不变的申请。 事件三:根据业主要求,二期工程将按7 万吨级建设投资。设计单位提出了两个预留沉箱的水深及结构按7 万吨级规模进行调整的方案并征得业主批准。设计单位随后发文明确了增加的挖泥、沉箱钢筋及混凝土等变更工程量,但是监理工程师发现变更通知单没有对开挖土质进行分类并向业主汇报。业主要求监理机构根据已有地质勘察资料对各土质开挖方量进行划分,以便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办理变更支付。